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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号,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侮辱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中午,犯罪嫌疑人喻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从内乡县余关镇余关村家中出发,行至内乡县余关镇李沟村华沟组路段时,碰见受害人周某某一人在路上步行。喻某某以捎带周某某回家为由,将其带至余关镇独树村核桃山荒坡上一偏僻的水泥路边,将周某某拽下电车摁倒在地,用身体压在周某某身上,将双手伸进周某某上衣内抓、摸胸部及后背等部位,并强行亲吻其面部,周某某多次拒绝和强烈反抗后喻某某起身,将周某某掉落的手机拿走并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记录、伤情及物证照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行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晓宇

2020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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