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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波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19〕748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宜春市袁州区。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宜春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项目部(以下称某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因在地下室停车收费问题上存在纠纷,有小区业主认为收费定价过高便不交停车费。2018年10月25日晚上,某公司物业工作人员便将两辆小车停放在小区地下室车库出口处,导致车辆无法正常出入,经公安机关和街道工作人员协调,某公司将其中一辆小车移开,但还有一辆马自达牌小轿车没能能移开。于是犯罪嫌疑人喻某某伙同某其他业主将该小轿车(车牌为赣CC****)掀翻,致使小车侧翻,右侧等部位严重受损。经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毁坏的小轿车修理费为7332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喻某某赔偿车主聂某某人民币178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容

2019年920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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