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玉平,男,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兵,男,199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台崎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吕彪。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玉平与被告俞兵、台崎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玉平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于负担。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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