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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锡江与石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喻锡江,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丽,上海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珉,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康,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喻锡江与被告石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2019年7月9日、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就系争款性质有争议,原告提供了其转款凭证原件并积极要求测谎,被告拒绝测谎。2019年7月31日原告因故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锡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喻锡江已预付),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  莉

书记员: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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