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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合兴软件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嘉兴市合兴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陈保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茜茜,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
  负责人:罗方毅。
  原告嘉兴市合兴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墩固、重庆奔马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墩固、重庆奔马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兴市合兴软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茜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兴市合兴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嘉兴市合兴软件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6,600元、牵引清扫费3,100元,合计9,7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2日,张墩固驾驶牌号为渝G1XXXX的重型货车与原告驾驶员即案外人周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浙F3XXXX货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车辆受损。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依法认定张墩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支出车辆维修费6,600元、牵引清扫费3,100元。重庆奔马物流有限公司为渝G1XXXX车辆的所有人,该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支公司书面辩称,标的车事发时在其处购买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6,600元无异议,但原告主张的牵引清扫费3,100元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因交通事故支付车辆维修费6,600元、牵引清扫费3,100元,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在承保范围内予以赔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嘉兴市合兴软件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嘉兴市合兴软件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4,600元、牵引清扫费3,100元,合计7,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嘉兴市合兴软件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顾国华

书记员:李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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