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兴市港区东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乍浦镇黄山村方家门43号。
法定代表人:方海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谨,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民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树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峰,上海善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市港区东海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民乐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嘉兴市港区东海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港区东海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元,减半收取398.5元,由原告嘉兴市港区东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98.5元(已付)。
审判员:张 利
书记员:姚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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