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兴市百达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敏,男。
被告:上海周洲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周华丰,男,1976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刘巧英,女,1979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百达喷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周洲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周华丰、被告刘巧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百达喷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24元,减半收取计7,1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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