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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锦凡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善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嘉兴市锦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伟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飞,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洁蕾,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善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嘉尉。
  原告嘉兴市锦凡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善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有业务往来。2019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善化销19-05-005”的《合同书》,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进口/国产净水苯酚630吨,数量±5%,单价为7,570元/吨,原告需在付款后30日内提完货。其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货款共计4,550,000元。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被告向原告提供了419.88吨苯酚,货值金额为3,178,491.60元,并开具了相应的发票。此外,此前原告尚有留在被告账上未提苯酚款122,650.53元。即截至2019年6月27日,原告留在被告账上未提苯酚款共计1,494,158.93元,相当于进口/国产净水苯酚197.38吨。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供货,但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书》的义务即向原告提供进口/国产净水苯酚197.38吨由原告自提;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故应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作为需方)与被告(作为供方)签订的编号为“善化销19-05-005”《合同书》载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如有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如有纠纷,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供方:……单位地址:上海市西康路XXX号创展大厦6楼601室;……”该约定表明双方协议选择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而前述合同披露的被告地址为上海市西康路XXX号创展大厦6楼601室,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善强化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钟瑞敏

书记员:李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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