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兴欧之喜针织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成嘉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丹青,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伸冠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武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宏兵,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动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维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欧之喜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伸冠龙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恒动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 芳
书记员:归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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