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达孜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虞天滢)。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思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五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展勇,职务不详。
被告:余根淼,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张方敏,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陈军,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邦,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五优实业有限公司、余根淼、张方敏、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员:张 晋
书记员:陈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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