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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与上海保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城大胶合板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达孜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虞天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保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昌焱,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张昌焱,男,住福建省。
  被申请人:黄陈枝,女,住福建省。
  被申请人:上海城大胶合板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宋声春,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宋声春,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申请人:魏敦花,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申请人:宋声达,男,住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洁,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立霞,住河北省沙河市。
  申请人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上海保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昌焱、黄陈枝、上海城大胶合板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宋声春、魏敦花、宋声达、张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于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保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昌焱、黄陈枝、上海城大胶合板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宋声春、魏敦花、宋声达、张立霞名下价值4,434,000.4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保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昌焱、黄陈枝、上海城大胶合板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宋声春、魏敦花、宋声达、张立霞名下价值4,434,000.44元的财产,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伟芬

书记员:李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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