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某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某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达孜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虞天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梅,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兰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叶孙成,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上海中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鼎鸿,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孙鼎鸿,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
被申请人:于诗茵,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
被申请人:贾兰妹,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嘉某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申请人上海兰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中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鼎鸿、于诗茵、贾兰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嘉某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兰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中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鼎鸿、于诗茵、贾兰妹名下价值人民币5,482,081,227元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原告缴纳了财产保全费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兰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中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鼎鸿、于诗茵、贾兰妹名下价值5,482,081,227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嘉某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志勤
书记员:缪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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