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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与上海兴加贸易有限公司、余根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达孜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虞天滢)。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思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祖善,职务不详。
  被告:余根淼,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张方敏,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吴祖善,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欧方玲,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兴加贸易有限公司、余根淼、张方敏、吴祖善、欧方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员:张  晋

书记员:陈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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