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吏群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三城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童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文,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茂刚,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兴群泓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曹水霞。
申请人上海吏群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兴群泓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1947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嘉兴群泓箱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上海吏群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吏群箱包配件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保全财产的冻结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嘉兴群泓箱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嘉兴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9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乔 栋
书记员:白喻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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