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友联精密机械工程(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万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卢维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J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亮(实习人员),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何文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陈彩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王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石永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钟建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上海佰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彩华。
原告嘉友联精密机械工程(无锡)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某某、何文均、陈彩华、王英、石永恒、钟建平、上海佰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嘉友联精密机械工程(无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某某、何文均、陈彩华、王英、石永恒、钟建平、上海佰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嘉友联精密机械工程(无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以现金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某某、何文均、陈彩华、王英、石永恒、钟建平、上海佰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89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吴 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