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可胜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XXX号XXX幢XXX室B115部位。
法定代表人:吴嘉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刚,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洲智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吉峰。
本院受理原告嘉可胜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洲智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提交的系争《物流服务合同》的“其他”章节的“通则”部分第6条约定合同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条款应认定为双方就该合同有关纠纷管辖法院的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鉴于合同明确载明签订地点为上海市松江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罗有敏
书记员:翟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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