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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可胜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绿洲智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嘉可胜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XXX号XXX幢XXX室B115部位。
  法定代表人:吴嘉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刚,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洲智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吉峰。
  本院受理原告嘉可胜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洲智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提交的系争《物流服务合同》的“其他”章节的“通则”部分第6条约定合同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条款应认定为双方就该合同有关纠纷管辖法院的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鉴于合同明确载明签订地点为上海市松江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罗有敏

书记员:翟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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