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某享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郑启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初,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某海川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姚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
原告嘉某享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某海川箱包有限公司、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嘉某海川箱包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嘉某享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币种同)及该款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的借款利息,上述款项应于2019年3月1日前返还原告;
二、被告姚某某对被告嘉某海川箱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如两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可与两被告协议,以登记编号为XXXXXXXXXXXXXX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的抵押动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所确认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数额部分归两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两被告继续清偿;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嘉某海川箱包有限公司、姚某某共同负担,两被告所负之款应于2019年3月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吴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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