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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塑来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宇球塑胶有限公司、於文儿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嘉善塑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智建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中玉,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宇球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於文儿。
  被告:於文儿,女,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贺建平,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嘉善塑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宇球塑胶有限公司、於文儿、贺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张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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