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定区徐行镇曹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嘉定区徐行镇曹王村徐曹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高青,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上海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丰安,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嘉定区徐行镇曹王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宋丰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宋丰安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冯连芳
书记员:秦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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