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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黄某镇康渡建材经营部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嘉定区黄某镇康渡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经营者:庄进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清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定区黄某镇康渡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2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定区黄某镇康渡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定区黄某镇康渡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沈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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