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定区黄某镇康渡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经营者:庄进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清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定区黄某镇康渡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2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定区黄某镇康渡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定区黄某镇康渡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沈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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