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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银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与陆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嘉银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严定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英,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林,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琼,女,1989年5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嘉银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琼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卜军形

书记员:张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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