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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银征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起诉人:嘉银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严定贵,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英,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传云,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9月19日,本院收到嘉银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银公司”)起诉刘淼的诉状。起诉人嘉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借款本金109,423.1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逾期还款罚息、贷后管理费、贷后服务费。(按年利率24%以借款本金为基础,自2018年4月30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400元。主张的事实与理由:起诉人嘉银公司、被起诉人刘淼通过借贷平台与出借人及案外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由出借人向被起诉人出借人民币120,600元,同时起诉人向被起诉人提供贷后管理服务(包括为被起诉人向出借人垫付逾期偿还的借款本息)。被起诉人取得借款后未按期还款,起诉人遂为被起诉人向出借人垫付全部逾期欠款本息,现起诉人嘉银公司认为被起诉人刘淼应当向起诉人偿还垫付的全部欠款本息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还款罚息、贷后管理费、贷后服务费及律师费,故起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第六条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不成或协商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任何一方有权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各方当事人未一致否定效力的前提下,起诉人应向双方协议选择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嘉银征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正平

书记员:陈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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