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力卡塑料托盘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共建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艳,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丰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何良敏。
原保全申请人上海力卡塑料托盘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丰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沪0116民初1619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丰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8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丰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1,8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侃
书记员:杨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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