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仁寿峨电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丁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萍,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弘宇,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号二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孔繁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四川省宏阳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刘剑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四川金峨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文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四川永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海山,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仁寿峨电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5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仁寿峨电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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