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桑瑞思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张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四川度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军,四川度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敏,董事长。
原告四川桑瑞思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桑瑞思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桑瑞思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桑瑞思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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