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省中国旅行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康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绪国,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长帅,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旅国际会议展览(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士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群,上海英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旅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北大街XXX号XXX号楼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郑丽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臻,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中旅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XXX号XXX、XXX室。
负责人:张士京。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杰,上海英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中国旅行社与被告中旅国际会议展览(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旅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中旅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中国旅行社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中国旅行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尚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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