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王付国
解用礼
赵正平
刘体河(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
原告四川省巴中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春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付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解用礼。
被告赵正平。
委托代理人刘体河,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巴中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正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玉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付国、解用礼,被告赵正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体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巴中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刘某的职务为施工队长,授权其从事晓廊坊四期工程3号、7号楼二次结构及装修工程合同的结算,证明原告承揽了晓廊坊四期工程7号楼的二次结构及装修工程,被告赵正平系在晓廊坊四期工程7号楼从事架子工作时受伤,原、被告之间应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四川省巴中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正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巴中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刘某的职务为施工队长,授权其从事晓廊坊四期工程3号、7号楼二次结构及装修工程合同的结算,证明原告承揽了晓廊坊四期工程7号楼的二次结构及装修工程,被告赵正平系在晓廊坊四期工程7号楼从事架子工作时受伤,原、被告之间应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四川省巴中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正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高玉成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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