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欣灵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华明江。
被告:上海梵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施玉贵。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欣灵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梵元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曲新美
书记员:施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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