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四川省福喜迎门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付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福喜迎门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江峰,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诉人四川省福喜迎门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付江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10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四川省福喜迎门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汇还款、发货抵借款均在成都市金牛区,该地为合同履行地,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处的接收货币一方是指依据合同诉请要求支付货币一方的所在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诉请要求给付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黄文蔚

书记员:马昌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