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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祥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祥河,男,1965年12月20日生,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祥河、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因与本案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许祥河自愿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元,故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祥河、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陶彩英

书记员:孙怀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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