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顾忠平食品店,经营者顾忠平,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顾忠平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齐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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