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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北京锦绣祥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锦绣祥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蔡国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锦绣祥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维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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