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始县福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杜正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始县福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暂行撤回对被告固始县福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宋才明
书记员:孙怀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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