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固安县江海路桥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安县江海路桥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长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会志,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维真,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彩侠,该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定代表人王亮,厅长。委托代理人马杰林,该单位干部。原审第三人姜兴海,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审判决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第三人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对第三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有管辖权。综合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第三人姜兴海与原告固安县江海路桥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姜兴海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经过受理、下达举证通知、调查、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原告诉请撤销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固安县江海路桥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固安县江海路桥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权管辖,上诉人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冀伤险认决字[2016]108200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冀人社行复决[2016]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姜兴海系上诉人处职工。2013年7月17日10时30分左右,姜兴海在涉案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不慎被铁质模板砸伤腰部,伤情经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1、双侧血气胸2、肋骨骨折3、T12、L1压缩性骨折4、脑挫伤5、颅底骨折6、皮下气肿。2014年1月15日,第三人姜兴海向被上诉人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当日下达补正材料通知书。后经补正劳动关系材料,于2016年4月29日受理,经下达举证通知、调查,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6]108200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姜兴海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上诉人固安县江海路桥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向被上诉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被上诉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受理、送达等程序,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冀人社行复决[2016]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另查明,第三人姜兴海与案外人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三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日作出三劳仲案[2014]305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姜兴海的仲裁请求。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书:姜兴海与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姜兴海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兴海的用工主体为固安县江海路桥服务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廊民一终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事实均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诉人固安县江海路桥服务有限公司因诉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第三人认定工伤、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议维持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3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第三人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对第三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有管辖权。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具有劳动合同,上诉人承认第三人系其公司职工,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上诉人处职工姜兴海向被上诉人申请认定工伤,并提供证据,主张其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经过受理、下达举证通知、调查、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固安县江海路桥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蒙 鲜
审判员 李 石
审判员 王海英

书记员:倪芳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