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振,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艳艳,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蓉梅,女,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炳洪,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骥,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豪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楠,男,196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蓉梅、上海佳豪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审理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753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陈蓉梅、上海佳豪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89,344.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嗣后,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原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陈蓉梅、上海佳豪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霖
书记员: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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