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教育费附加全部返还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4〕100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你们报送的《关于执行国函〔1990〕24号文件征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费附加全部返还问题的请示》(新兵发〔1994〕110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管理体制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函〔1990〕24号)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的有关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单位的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后,全部返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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