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谢友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华,北京公元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四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管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晨琪,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晔,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公司律师。
被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仲建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伦,男。
第三人:上海电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羽凤,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四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上海电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王 辉
书记员:訾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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