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成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佳伟,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宇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原告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正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丽宇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程序。因正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丽宇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不明,本案于2019年3月5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查,正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进行工商注销,丧失法人资格。审理中,原告据此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需向他人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洁亭
书记员:吴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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