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国家电网公司华东分部,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郁生,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君,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楼D座。
法定代表人:沈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高,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国伟,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良,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洪铖,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国家电网公司华东分部诉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国家电网公司华东分部诉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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