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31983********,汉族,初中文化,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烧烤店厨师,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园**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00时27分,国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0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开发区**路**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王某某、刘某某将其现场查获。2020年06月10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国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8.3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国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国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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