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国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砖厂**站,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0日;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25日;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国某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了被害人杨某甲,二人以网友相处。2018年1月起,国某某多次以借款为由向杨某甲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38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所得钱财被其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开支,具体如下:
1.2018年1月29日,国某某以遭到亲戚要债为由,向杨某甲借款,杨某甲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5000元。
2.2018年2月27日,国某某虚构其母亲遭遇车祸需要医药费,向杨某甲借款,杨某甲通过微信向其转账4000元。
3.2018年3月19日、4月1日,国某某虚构其母亲患上癌症,需要医药费,向杨某甲借款,杨某甲通过微信分数次共向其转账12000元。
4.2018年4月14日,国某某虚构其母亲去世需要丧葬费,向杨某甲借款,杨某甲通过微信向其转账7000元。
杨某甲发现被骗后,要求国某某还钱,国某某退还了杨某甲7000元。2019年11月1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国某某自行到宁江公安一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等。
2.证人杨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仁俊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国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4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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