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金山供电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2522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志焱,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山元元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金康东路4018号。
投资人:王风云。
原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金山供电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山元元贸易商行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金山供电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金山供电公司撤诉。
审判员:朱 炜
书记员:胡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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