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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怀安县供电分公司与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怀安县供电分公司,地址;怀安县柴沟堡镇怀远路广安街西1号。法定代表人:武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凯,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地址:连某某市海州区朝阳东街30号凯旋广场105号门面、106号门面、201号、201A号。法定代表人:苗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仲慧,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受损供电设施(电杆、电线等)材料费、恢复工程所需工程费、停电造成的售电损失费(2000户用电户用电、奶牛场)75908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7日,被告李某驾驶苏G×××××/苏G×××××陕汽牌重型半挂汽车,因被告驾驶不当,侧翻到右边道路沟里,造成原告所有的怀安县供电公司供电设施(电杆、电线等)一定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就赔偿事宜经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李某未书面答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当庭答辩称:1、我公司在原告合理主张的直接损失费用内,愿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所引起的间接损失,我方不予赔偿。2、我方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7日,被告李某驾驶苏G×××××/苏G×××××陕汽牌重型半挂汽车沿京藏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京藏高速公路内蒙方向218KM+500M处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该车驶入右侧边路沟,撞倒右侧道路指示牌,指示牌又将路边属于怀安县供电公司的电线、电杆等配套供电措施撞坏,造成该车一定程度损坏、车上货物(铁地板)一定程度损坏、一定路产损失、怀安县供电公司供电设施(电杆、电线等)一定程度损坏,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张家口支队怀安大队第201700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1月3日,张家口市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张诚评字(2018)第011号资产评估报告,认定事故抢修费用和抢修期间因停电造成的售电损失费总共为67908元。另查明,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入有交强险和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原告主张的损失有:1、事故抢修费用和抢修期间因停电造成的售电损失费总共为67908元,证据有资产评估报告一份;2、鉴定费8000元,证据有票据一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是:1、对事故抢修费用,既未提供工程造价表,也未提供实际票据,故我方不予认可。2、原告要求的售电损失费依据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之规定,我公司不负赔偿责任。3、原告提供的鉴定费用不予认可,该鉴定费用收取标准高于河北省2019年物价局相关规定,原告提供的票据时间是2018年4月26日,与评估报告作出的时间不符,我公司不认可。
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怀安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李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张家口支队怀安大队第201700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李某所驾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入有交强险和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直接损失2000元后,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负担。原告主张事故抢修费用和抢修期间因停电造成的售电损失费总共为67908元,并提供了证据资产评估报告一份,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鉴定费8000元,证据有票据一张,该费用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支出,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不认可原告的损失,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直接损失2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负担73908元。综上所述,应当支持原告合法诉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怀安县供电分公司各项损失共7590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1697.7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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