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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泊头市供电分公司与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泊头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西环。
负责人:陈峰,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磊,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萍,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泊头市供电分公司与被告于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泊头市供电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磊、被告于某某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泊头市供电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我公司不应为被告于某某补缴养老保险、补齐最低工资差额。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非全日制用工,2015年12月被告于某某与沧州光明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建立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终止;被告于某某在仲裁时所主张的补交养老保险以及补齐最低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被告提出的请求,已经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另外,关于交纳养老保险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于某某辩称,一、我于2000年3月份与原告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2006年,2007年双方建立的非全日劳动关系;2017-10-31双方签订经济补偿协议,终止劳动关系;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至2018-1被告申请仲裁并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二、双方既然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原告应予缴纳。三、鉴于双方在2006-12前系全日制用工关系,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原告应当为被告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相应工资;原告所发放工资金额低于了最低标准,应予补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被告提供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经济补偿协议书、工资发放存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并依照劳动争议纠纷需全面审查的原则,本院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全面客观审查核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法律逻辑推理,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如下事实: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一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小时标准。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交的现有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及农民用工的实际国情,原、被告之间自2000年至2015年12月份,双方之间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2017-10-31双方签订经济补偿协议上虽然载明自2000年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但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包括全日制用工形式、集体劳动合同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等形式,因此,自2000年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当然的是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2,根据双方订立的非全日制合同约定的小时报酬以及工资存折发放工资的记录,经核算,原告发放被告的工资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小时标准。因此,被告于某某主张的最低工资差额的事实不予认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本案被告于某某主张的交纳医疗保险费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予以驳回;即使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双方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无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因此,被告于某某的该诉讼请求亦应判决驳回。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某某的补缴养老保险费、补齐最低工资差额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其他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被告于某某要求原告交纳养老保险费、补齐最低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提起上诉,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河北省沧州市农业银行北环支行。收款人: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50×××85.联系电话:0317-2208501.

审判员 于良忠

书记员: 霍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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