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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当阳市供电公司诉杨晶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当阳市供电公司
梁军(湖北当阳恒兴法律服务所)
杨晶晶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徐海峰(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当阳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环城南路66号。
负责人荣延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军(一般授权),当阳市恒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晶晶,务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8号中环广场17楼。
负责人闫伟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海峰(特别授权),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当阳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力公司)诉被告杨晶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军,被告杨晶晶,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海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网电力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当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42058282014025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杨晶晶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国网电力公司变压器受损的事实,被告杨晶晶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证据二: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交强险保险单。证明被告杨晶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购买了不计免赔。
证据三:2015年1月5日,当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当价鉴字(2015)01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书、价格鉴定清单、鉴定费票据1张,金额1900元。证明原告国网电力公司变压器的损失38800元,支付鉴定费1900元。
被告杨晶晶未在法定的期间内提交答辩状,庭审时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国网电力公司变压器受损属实。被告杨晶晶驾驶的鄂E×××××号中型货车没有超载,交警部门也没有认定超载。被告杨晶晶对鄂E×××××号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赔偿。
被告杨晶晶未提交证据。
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间内提交答辩状,庭审时辩称:本次交通事故是陈士镐与杨晶晶发生的,陈士镐虽无责,但应在交强险的财产限额内赔偿100元。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和鉴定费。被告杨晶晶驾驶的鄂E×××××号中型货车超载,按照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应免责10%。
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未提交证据。
被告杨晶晶、太平洋财保公司对原告国网电力公司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被告杨晶晶、太平洋财保公司对原告国网电力公司提交的证据二、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认为保险免责条款约定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杨晶晶驾驶鄂E×××××号中型货车撞到路边变压器,致原告国网电力公司变压器受损,原告国网电力公司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杨晶晶予以赔偿。被告杨晶晶驾驶的鄂E×××××号中型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规定,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在交强险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再不足部分,由被告杨晶晶予以赔偿。关于财产损失,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抗辩陈士镐虽无责,但应在交强险的财产限额内赔偿100元,原告国网电力公司表示不要求陈士镐赔偿。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抗辩被告杨晶晶驾驶的鄂E×××××号中型货车超载,按照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应免责10%,其未提交证据证明鄂E×××××号中型货车超载,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鉴定费,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第九条  第(六)项  约定,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不承担本案鉴定费,应由被告杨晶晶赔偿。故原告国网电力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700元(财产损失38800元+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6700元(38800元-2000元-100元),由被告杨晶晶赔偿1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当阳市供电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7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赔偿387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6700元),由被告杨晶晶赔偿1900元。
上述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给付办法:由上述给付义务人汇至收款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账号:17×××5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元(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当阳市供电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杨晶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杨晶晶驾驶鄂E×××××号中型货车撞到路边变压器,致原告国网电力公司变压器受损,原告国网电力公司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杨晶晶予以赔偿。被告杨晶晶驾驶的鄂E×××××号中型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规定,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在交强险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再不足部分,由被告杨晶晶予以赔偿。关于财产损失,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抗辩陈士镐虽无责,但应在交强险的财产限额内赔偿100元,原告国网电力公司表示不要求陈士镐赔偿。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抗辩被告杨晶晶驾驶的鄂E×××××号中型货车超载,按照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应免责10%,其未提交证据证明鄂E×××××号中型货车超载,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鉴定费,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第九条  第(六)项  约定,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不承担本案鉴定费,应由被告杨晶晶赔偿。故原告国网电力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700元(财产损失38800元+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6700元(38800元-2000元-100元),由被告杨晶晶赔偿1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当阳市供电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7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赔偿387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6700元),由被告杨晶晶赔偿1900元。
上述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给付办法:由上述给付义务人汇至收款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账号:17×××5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元(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当阳市供电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杨晶晶负担。

审判长:张玉菊

书记员:张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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