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晓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金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周学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琴,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聪,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力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邓鸿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心健,女。
被申请人:周成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琴,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聪,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金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力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周成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46,720元或查封、扣押上述三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金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力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周成杰银行存款人民币546,72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严亚璐
书记员:张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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