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国贺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纽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国贺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贺永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冰清,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纽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凡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国贺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纽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国贺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国贺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军

书记员:高  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