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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辽宁中创云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图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XXX号XXX号楼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魏京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中创云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吕添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辉,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生,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图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中创云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5,025元,由原告图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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