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图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XXX号XXX号楼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魏京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中创云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吕添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辉,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生,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图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中创云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5,025元,由原告图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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