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泽龙,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金娄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盛青,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后关路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上海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147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华泽龙、韩荣乐嗣电子(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现申请人华泽龙以(2018)沪0114民初14716号民事判决驳回盛青的全部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华泽龙银行存款的冻结。
经本院审查,原告盛青诉被告华泽龙、韩荣乐嗣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1471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盛青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盛青不服上述判决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本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故本院(2018)沪0114民初147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华泽龙以本院生效判决驳回盛青全部诉讼请求为由,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华泽龙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秦 忠
书记员: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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