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行为人系因受对方威胁、恐吓,被迫听从对方的安排“偷取”财物,最终被“告发”,受到对方的诬告陷害,并导致被判处刑罚。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案例索引:(2021)粤1973刑再1号
基本案情:经再审查明,黄某拘禁钟富文催收债务未果,以钟富文欠款未还清为由,与黄嘉豪商量后决定以诬陷钟富文盗窃黄某财物后报警,再向钟富文父亲钟某年拿钱私了的方式向钟富文家属拿钱。当天晚上(0:30分许),在清溪镇香芒一间“舞茶道”奶茶店,黄某等人以家人安全作要挟,强迫钟富文盗窃事先准备好装有黄某财物的挎包。当时黄某先假装上厕所,并将挎包放在座椅上,钟富文拿了挎包后,店员马上报警,公安民警到场后将钟富文抓获并带回派出所处理。后黄嘉豪来到该奶茶店,黄某让黄嘉豪打电话给钟某年,以钟富文盗窃财物为由,向钟某年提出赔钱私了,但钟某年拒绝,后钟富文因该次“盗窃”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2017)粤1973刑初24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钟富文因受黄某等人威胁、恐吓,被迫听从黄某等人的吩咐,按照黄某等人的安排“偷取”财物,最终被黄某等人“告发”,受到黄某等人的诬告陷害,并导致被判处刑罚。原审被告人钟富文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2017)粤1973刑初246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钟富文实施盗窃行为、犯盗窃罪错误。原审被告人钟富文及其辩护人的申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所提相关意见,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一、撤销本院(2017)粤1973刑初2461号刑事判决书;
二、原审被告人钟富文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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